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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LLC v. ORACLE AMERICA, INC.

判詞終於出爐,有種虎頭蛇尾嘅感覺。

大家一直都覺得美國 Supreme Court 會喺呢單案件講清楚究竟 API 係咪受版權保護,但去到最後,真係乜都冇 :0)

Supreme Court 講咗啲乜呢?我好籠統咁 highlight 下:

… 即係話,冇偉大法律原則可言,(喺美國)抄人 API 有冇犯法,完全係「睇情況」。

要睇啲咩「情況」呢?有四種方面嘅考慮,大家不妨自己睇判詞。不過你問我嘅話,講到尾就係「我哋覺得 Android 幾好吖,唔想因為呢單官司殺死個 product。」整個判決基本上係為 Google 度身訂造嘅,判決最後仲要戴返個頭盔,話 “We do not overturn or modify our earlier cases involving fair use”。即係如果閣下喺呢個判決見到新嘅法律原則或理論,只係你嘅幻覺嚟。法官只係 #依法辦事 判咗 Google 贏 —— 你唔好攞住呢單案去嘗試建立新嘅先例呀,法官大人s恕不負責。

所以閣下抄人 API 會唔會犯法呢?咁就真係「睇情況」嘞。你個 product 會唔會產生好似 Android 咁大嘅 “public benefits” ? 你喺市場上嘅能力係咪勁到屌打競爭對手,以致對方 “uncertain … ability to compete” 吖?唔係嘅話,返返去搵下你嘅律師(如有)問清楚啲至好。

順帶一提,「Fair Use」係美國版權法嘅概念嚟。世界上其他國家大部份都冇一個相可與之相提並論嘅概念。香港嘅「Fair Dealing」係一個狹窄好多嘅概念,未必有足夠靈活性俾法官咁樣隨心亂舞。

不過唔緊要啦,反正望住呢個判決,除咗啲 legal positivists 之外大家都好開心,Android 呢個 product 「too big to fail」,所以大家又可以繼續去用,資本主義再下一城。唔知啲 IT9s 會唔會望住標題以為 Google 贏咗就即係等於業界嘅勝利呢? 哈哈、哈哈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