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案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ERO) 終極判決出爐,𥅈過下判詞。感想:
- 政府贏晒,唔意外。
- 啲論點好大路,基本上係攞住本 textbook 將啲基本原則講多次,然後用政府會贏嘅方法砌返個結論出嚟噉款。
- ERO 俾特首好大範圍嘅權力,但終審庭話使用呢啲權力必須符合「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 Wednesbury reasonableness 同埋受到法庭覆核,所以唔係冇限制嘅權力。係掙在冇講 #法治有險可守 大家唔使驚。
- 終審庭對上訴庭提出嘅 “theme of continuity” 不置可否,但有提到 “(ERO) has not been declared by the SCNPC to be in contravention of the Basic Law pursuant to article 160(1) of the Basic Law”。算係側側膊噉回應之前人大法工委提出嘅問題。而 “Continuity” 呢個原則引申出好多問題,終審庭唔出聲,好可能係因為喺今日政治環境之下,講多錯多。
- 判詞有個「漏洞」,就係冇講清楚點解「唔緊急,但危害公安」嘅情況都容許用 ERO。明明「唔緊急」就可以循正常途徑立法架嘛!呢個就係原訟庭判 ERO 違憲嘅主因。我諗呢個問題係冇可能答得到嘅。一來人大法工委 #是我的帖文起了作用;二來,大家諗下,有咩情況下「唔緊急,但危害公安」嘅社會問題會唔可以「慢慢立法」解決呢?就係立法會根本「靠唔住」嗰陣! 我到而家呢刻都認為,原訟庭嘅邏輯其實真係冇錯嘅,至於呢樣嘢係咪嚴重到要令ERO變違憲,就真係幾主觀。
- 總括而言,今次終審庭判決感覺好被動。呢單案每次上訴,上級法院就將下級法院嘅相對「進取」嘅論據否定或無視,最後變咗照書直說,有啲「人用錄音機」嘅感覺。不過咁樣先啱,佢哋講錯半句嘢嘅話,人大常委好可能就會照之前法工委嘅觀點釋法,到時真係攬炒。班青官大老爺真係好努力守護香港法治架,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