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喺專制政權之下,研究法律條文仲有冇用?

呢幾年發生咗好多嘢,香港人終於發現「主權」大L晒[1]。國家權力最高機關立嘅法律,理論上係做咩都得。

甚至開始有人話:「唓,#佢 想點都得架嘛,做咩咁認真研究條文呢?」雖然咁講唔錯得晒,起碼好過啲仍然搵緊dead body嘅「法治膠」,但係要小心矯枉過正。若果將一切法律條文完全當作廢話,仍然係與現實不符。

喺專政體制內,法律對政權嘅主要作用,唔係用嚟保障平民百姓嘅利益[2],而係用嚟規管政權屬下嘅機關、人員。專政者雖然不受法律所限[3],但政權手下千千萬萬人,雖然嗰啲人代表咗政權某方面,卻唔係政權本身。政權要保證呢啲人聽聽話話,執行主權者意志,就需要用法律去規管佢哋嘅行為。

理論上,只要法律寫得好,準確表達出專政者嘅意願,任何人以政權之名作出越權行為都係違反專政者嘅意思,政權有動機同理由去制止同懲罰呢啲越權行為。

當然啦,理論還理論,實際還實際。至於啲理論有幾實際,啲法律條文係咪準確反映專政者意願,反映咗啲咩意願,咁最後都要睇條文去判定架 :0)

所以,係咁嘅原因,睇法律條文唔係冇用架。不過你睇唔睇得明,就另一回事 :0)

按:我先唔係為咗保住我嘅「無牌法律KOL」嘅地位先咁講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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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於 2020 年 7 月發佈,略有修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