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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嘅「法律制度」係咪「普通法」?憑咩擺出神聖不可侵犯嘅姿態?

香港係國際都市、金融中心,有良好嘅法律制度。其實呢度嘅「法律制度」係講緊民事同商業相關嘅嘅法律,包括合約、產權、公司法、上市規則等等。而事實上,香港呢方面嘅法律沿用嘅英國 #普通法,經歷幾百年演變,千錘百煉,就算唔係完美,起碼都可以話係相當完備[1]。任何人想推翻呢啲法制,建立一套新嘅民事商業法則,都肯定係不自量力。

但如果講到 public law,即憲法、行政法、人權法之類嘅範疇,香港嘅制度其實冇咩值得自豪。「#一國兩制」同《基本法》,至今只係實施咗 22 年[2],相比起其他有幾百年傳統嘅制度,只係一個仲未戒奶嘅BB仔。「一國兩制」正經歷緊時代嘅考驗,有人對呢個概念提出質疑、表達不滿,甚至全盤否定,係好合理嘅事,甚至可以話係歷史嘅必然。

當然,好多人[3]唔會分得咁仔細,以為「法律就係法律」,以為香港可以幫阿里巴巴上市,就即係所有法制都完善,大膽刁民不得批評。但其實將喺香港行之有效嘅民事、商業法律制度,拎嚟當作憲法、行政法、人權法不足嘅擋箭牌,係相當無知同幼稚嘅。

事實上,隨著中國對香港實施 #全面管治權 ,「一國兩制」承載嘅壓力越嚟越大。撇除政治唔講,純粹以法律觀點出發,呢幾年已經有好幾單難以從法律角度自圓其說嘅事件:一地兩檢判決、選舉主任DQ[4]、人大法工委稱港法院無權裁定法例違憲,等等。呢幾單事件牽涉嘅法律原則自相矛盾,客觀嚟睇只可推斷當權者[5]引用嘅法律原則,純粹係為咗一時嘅政治便利,純粹係為達到政治目的而採用。呢種情況我只識得以「破壞法治」嚟形容,不過今時今日,何謂「法治」亦都隨政見而異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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