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曾蔭權案
最近冇咩時間睇八卦嘢,不過今日搭車都隨便𥅈咗一下曾蔭權案嘅判詞。
曾蔭權曾經係香港最高官員,案件本身有深遠嘅政治意義。第一,確立咗特首卸任之後係可以俾人告嘅[1],第二就係由終審法院再次確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裡面關於「有意隱瞞」嘅定義。
我唔知大眾對於官員利益申報嘅要求有幾嚴格啦,我本人就覺得呢啲規矩雖然係必須,但亦都係好L麻煩嘅。報漏、或者唔為意有利益衝突、或者對規矩嘅理解有誤,都會搞到申報少咗嘢。我唔係為公職人員「開脫」,純粹覺得,一般大眾如果身處同一個位置,都好可能會報漏嘢嘅。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係普通法罪行,冇法律條文清楚寫明定義,而係靠案例去定義。如果要我簡單解釋,就係「公職人員犯咗嚴重嘅錯而冇合理辯解」。至於點樣先算「行為失當」,幾「嚴重」先算嚴重,乜嘢先算係「合理辯解」?冇人知。全部都係等審訊嘅時候,由法官指示陪審員去判定。(如果係區院審就係法官兼任陪審員一個人說了算。)
所以如果 ICAC 真係認真要追查到底,我相信都唔少卸任嘅高官會被人查到啲「可能」「犯法」嘢出嚟。尤其係當「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定義闊過大西洋,任何 ICAC 搵到嘅灰色嘢都可以「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就算好似今次咁樣,最後告唔入,佢都可以搞到你驚足七年,一個上訴失敗隨時仲要坐監。
以我理解,ICAC 除咗處理「正常」貪污案件之外,亦有政治檢控嘅角色。由於公眾對貪污相關嘅法律未必太認識,大部份被告又係高高在上嘅人物,公眾未必切身理解指控,所以面對帶有政治色彩嘅檢控,被告好少得到大眾嘅同情。佢哋大多數都只能夠「啞巴吃黃蓮,有苦說不得」。如果有人企出嚟反對 ICAC,豈不是反對廉潔社會,支持貪腐?
(順帶一提:好多人話習大大借打貪去鞏固自己政治地位,但其實呢啲橋唔怕舊,英國人幾十年前已經喺香港做過了。)
上到終審法院 high profile 嘅所謂「貪腐」案,我印像最深刻嘅仍然係陳志雲案。相信公眾嘅印像係陳係被控「貪污」,但其實講到尾佢只係接咗一單同公司生意有關嘅外快,客觀嚟講又唔多似損害咗公司利益。或者佢咁做真係(曾經)犯法[2],但當時律政司不滿原審法官多次「放生」陳,不斷上訴,為嘅只係執行一個 “victimless crime” 嘅「公義」,值唔值得呢?(最起碼佢哋玩法律遊戲不斷上訴又上訴,隨時用咗幾千萬公帑⋯)
究竟當時 ICAC 為乜要咁做?我一直都認為,今時今日 TVB 變成 “CCTVB”,呢單案件都有一定嘅作用。
ICAC 同律政司起訴曾蔭權,係純粹法律考慮,定係有政治成份架呢?要知道,#愛就係選擇,香港幾百萬人每日都有人犯法,點解要查呢一個人,而唔查嗰個,一定要有取捨。呢個取捨絕對唔只係「法律」考慮,亦有部門內部行政效率嘅考慮,調查員亦要作出判斷究竟乜案件比較嚴重、證據比較充足等等。至於有冇政治考慮,我諗只有佢哋自己知。
不過既然案件嘅審訊係公開嘅,大家有眼得睇,究竟 ICAC 係做緊咩工作。一個特首申報漏少少利益,被 ICAC 打到幾乎不得善終;另一個特首有單五千萬嘅交易,公眾唔知有冇問題,外國嘅調查被政治力量壓住唔查,而香港 ICAC 亦都唔檢控。
一般公眾如我,固然係唔知內情,如果我有更充足嘅資料,我可能都會同意佢哋嘅決定都唔定,不過作為局外人,我只能夠推斷後者係「政治不檢控」。如是者,相比之下,前者就只能夠係政治檢控。
唔知香港反政府嘅政治犯,對於曾老前輩加入行例,會否有 #恥與為伍 嘅感覺呢?我自己就覺得,社會不公義就係不公義,冇咩階級或政見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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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任嗰陣可能有 immunity,而基於政治現實,就算證據充足,在任嘅時候都未必真係會告。
[2] 有評論指終審法院為陳志雲案改變防止賄賂條例條文定義 (《終審庭改寫防賄條例》 劉進圖 明報2017年3月14日)
(原文發佈於 2019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