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角七警上訴案
HKSAR v. WONG CHO SHING AND OTHERS [2019] HKCA 839
(其一)
七警案搞咗咁耐,最後都係有兩個黑警嘅身份確認唔到,所以只有五個人入罪。 第四被告劉興沛被指參與毆打曾建超,據判詞所言,冇證人喺影片認到片中人係劉,但原審法官自己審視影片嘅時候見到某警察臉部一部份,確認佢係劉。上訴庭話法官憑自己感覺認人冇佐證,事件亦過咗幾年,所以有認錯人嘅危險。
第七被告黃偉豪冇喺毆打片段被認出,法官只係從佢同某啲其他被告隸屬同一個小隊,推斷佢係影片中打人警察之一。上訴庭認為證據唔夠力,有合理疑點 (例如押送過程有其他人加入)。
呢單案件應該會係「法官靠影片認人」嘅先例嚟。日後若果有警察(或任何人)打人嘅影片證據,如果唔係好清晰咁影到疑犯嘅臉相,又冇其他有力嘅證據證明疑犯係片中人,好可能告唔入。
即係咁講,如果普通市民暴力打人,警察(或其他市民)可以當場拘捕佢,送佢去差館,咁佢嘅身份就唔會成疑。但如果警察濫暴,基本上係唔會被即場拘捕嘅,所以,除非你啲片影得好清晰,佢又冇遮臉,或者有其他方法確定警察嘅身份,否則真係會告唔入架。就算上咗 CCTVB 都告唔入。
至於刑期,其實都係海鮮價,冇咩好評論。
—- 利申:只係睇咗部份判詞。冇時間呀。so99ry。
(其二)
【下以內容涉及潑冷水,或打擊大家屌TVB雅興,不喜勿看】
連登有個咁嘅 post:「七警可以翻案,關鍵在於TVB無交母帶同無攝影師作供」。
post 內引述《明報》報導:「上訴方早前稱原審法官裁定傳媒片段的真確性時,採用錯誤的法律原則;並質疑沒有攝影師作供或母帶的情況下,以有關片段作參照是犯下法律錯誤。原審案件時,無綫電視拒絕交出片段原檔,控方沒有傳召攝影師上庭作供。」
《明報》報導應該係準確嘅,嗰度係講「上訴方」嘅上訴理據。
但其實法庭冇接納架。上訴庭話原審法官接納 TVB 播放嘅片段(非母帶)係冇問題。(見判詞106段)
所以「七警可以翻案,關鍵在於TVB無交母帶同無攝影師作供」暫時嚟講係錯嘅。(唔排除有人會就呢個問題再上訴到終審法院。)
至於 D4 同 D7 點解無罪,我早前已經解釋咗。 (見上) 刑期就係海鮮價嘅,冇咩好講。
btw, TVB 企圖妨礙法院得到真相,仆街陷家鏟,就算睇完呢篇文都應該照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