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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誠實使用電腦」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ENG KA YEE AND 3 OTHERS [2019] HKCFA 9)

終審法院今日就「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行頒下判詞。

今次判決令到「不誠實取用電腦」唔再係電子罪案嘅「萬能key」,尤其是唔可以用嚟控告人用自己電腦作出嘅各種行為。呢件絕對係好事。但究竟呢條罪所謂「取用」實際上應該點理解,我睇完判詞之後一嚿雲。

例如話,如果有個變態佬喺廁所影人相,之後上一個forum,login自己account去post相,佢 login 嗰下算唔算係「取用」(obtaining access)呢?律政司會唔會嘗試用返 s161 去告佢? 判詞又唔係寫得好清楚(再睇埋LI MAN WAI 案更加係覺得⋯?!?!?!??!?!?!?)。根據律政司往績,s161 寫得不明不白嘅地方,最後都係會作為「萬能key」攞去告人,所以大家「不誠實」嘅時候小心唔好「取用」電腦喇。

至於啲變態偷拍案件點樣處理,真係唔知。唔排除律政司入面嘅法律精英會搵到點樣控告人喺私人地方偷拍裙底,不過如果你真係有舖咁嘅癮,不妨趁呢個疑似「法律真空」期間⋯⋯ 呀,我意思係各位女士要小心啲。

(btw 究竟香港立法會除咗搞為國家服務之餘有冇時間為人民服務我都唔知。不過你問我就梗係引渡法呀23條呀呢啲重要啲。正如律政司嘅大狀話齋,法庭幫手做埋立法工作都好合理啫,國情不同,終審庭搵個澳洲法官嚟判案真不該囉我覺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