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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雙學三子非法集結案

再望多兩眼終審法院份判詞,始終睇到一舊雲。唔係睇唔明,但睇完好似睇懸疑故事冇交待結局就完咗嘅感覺。

雖然報道話終審庭認同上訴庭嘅量刑準則,但上訴庭被多處打臉,楊副庭長被點名批評大力掌刮不在話下 (「一股歪風」嗰兩段被終院插到體無完膚),連上訴庭判詞引用幾個英國案例,都被「溫馨提示」嗰啲案嘅案情比雙學三子嘅案情嚴重得多。

至於上訴庭對原審裁判官嘅判刑諸多批判,終審庭基本上為佢大平反。終審庭冇話原審裁判官係「啱」,但認為佢嘅判刑唔係「明顯不足」,上訴庭唔應該推翻。呢樣嘢冇乜人提,但或者對日後嘅判案舉足輕重。上訴庭嗰份判詞好霸道咁挑剔原審裁判官嘅判斷,如果終審庭唔講返句公道說話,下級法院判政治案件嗰陣,睇怕就算想輕手少少都唔敢。

上訴庭被打臉仲有幾個細節位,但唔太影響結果,唔講喇。

終審庭所謂 “endorse” 咗嘅嘢,不外乎係「阿媽係女人」嘅量刑標準,一句講晒就係「單案件有幾嚴重,咪判返相應嘅刑罰囉」。至於有暴力成份嘅非法集結日後會判得重啲,終審庭話自己功能上主要唔係負責量刑嘅,上訴庭鍾意點就點啦。「日後要判得重啲」呢一 part,從判詞嘅語氣上感受到終審庭其實冇上訴庭嗰幾丁友咁雀躍,甚至有少少割席嘅感覺。唔知啦,反正都已經係事實,佢哋點諗已經唔係咁重要。

最後雙學三子冇被判監,主要係因為上訴庭制訂出新嘅量刑標準,而非法集結案係之前發生,唔適用於三位被告。判詞中有個冇交待清楚嘅位,究竟上訴庭嘅判決係咪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 12 條:「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法律所規定」?

判詞提到《香港人權法案》第 12 條,但又指出嚴格嚟講呢個規定只適用於法院加重現有量刑標準嘅情況。如果本來冇清晰嘅量刑標準(例如非法集結案),咁情況又有啲唔同。最後終審庭喺判詞裡面,隔幾個段落之後,都係照樣應用同樣邏輯去判三學子無罪,真係耐人尋味。感覺上終審庭係盡量避免講多錯多,但其實佢哋都係覺得上訴庭忽然引入一個比以往嚴厲嘅量刑準則,就應該要尊重《香港人權法案》嘅精神。

至於「公民抗命」呢家嘢,講真,法院作為維持社會穩定嘅機關,點會公然容許有暴力成份嘅抗爭吖。問得「公民抗命」就預咗係咁嘅答案。呢一點都冇咩好評論。其實終審庭肯承認(嚴謹定義下嘅)「公民抗命」,算係咁架喇。

(原文於 2018 年 2 月發佈,略有修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