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評公民廣場集會司法覆核案
政府制限市民喺「公民廣場」舉行集會,被高等法院裁定違憲。
單官司由2014年打到今日,實際上市民「贏」咗啲乜呢?睇住判詞內容,我好懷疑只係文字遊戲。
政府被裁定違憲嘅原因,係因為《申請准許使用位於添馬添美道政府總部東翼前地舉行公眾集會/遊行及遞交請願信的安排》[1] 限制咗市民申請舉辦嘅集會必須喺星期日或公眾假期特定時段內舉行。喺指引下,行政署長唔使審批星期日或公眾假期以外舉行集會嘅申請,可以直接拒絕。呢個限制被區慶祥法官判斷係非必要,唔恰當咁限制言論同集會自由,違反基本法 27 條。
即係話,只要政府稍為修改指引,刪除「星期日或公眾假期」嘅硬性限制,要求行政署長考慮政府人員上班情況、集會需求等等因素先至作出判決,就可能變成合憲。而實際上,就算行政署長拒絕九成九非假期集會嘅申請,只要佢俾嘅理由寫得夠「靚」,程序上都好難再成功覆核呢啲決定。
其實,要禁絕一啲有可能動搖政權嘅集會,又邊使用到「公民廣場」呢啲指引唧? 只要警方話你危害公眾秩序,動用《公安條例》禁晒你嘅集會,你邊度都唔使諗。
所以呢,究竟單官司實際上贏咗啲咩呢?本身想講起碼贏返律師費,但司法覆核申請人好似係有法援嘅,所以⋯ 真係諗唔到。
本身睇新聞,心諗區官咁「好死」終於有次判政府輸?原來最後佢點判個後果都冇咩分別,哈哈,我真係越嚟越欣賞佢 XDD
[1] https://www.admwing.gov.hk/pdf/Guidance_notes_C_14.12.2012.pdf
(原文於 2018 年 11 月發佈,略有修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