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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評《樹大招風》偽製紙幣案(原審)

根據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00–104條,製造 偽製紙幣、管有製造為制紙幣嘅工具,係要向金管局申請。但相反,管有偽製紙幣就只需要有「合法權限或辯解 (lawful authority or excuse)」。

喺普通法制度之下,「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嘅意思一般交由法官喺審案時定義。如果之前冇案例可循,主審法官絕對有權就「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嘅意思作出裁決。

有種講法就係法官除咗闡譯法律條文,亦都會「制訂」新嘅法律。尤其係如果法官對法律條文嘅理解唔同,作出一個令人意外嘅裁決,咁究竟有冇違反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呢?「任何人之行為或不行為,於發生當時依內國法及國際法均不成罪者,不為罪。」

當然,呢個問題係一個「學術」問題。事實上,香港呢個法治地方,梗係冇違反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啦哈哈哈。

當然,一單奇撚怪嘅案例發生,通常都唔只一個柒位。究竟律政司又食錯咩藥,連電影道具人員都要告?究竟辯方律師食錯咩藥,先會話「張的唯一認知是道具鈔票是合法,而行內都不知要得到金管局批准才能使用道具鈔票」?(2018年02月03日,蘋果日報報道) 究竟裁判官食錯咩藥,先至會判佢有罪?[1] 我諗涉事之外嘅人無從得知,只有佢哋嘅精神科醫生先至會知喇。

據聞如果呢啲偽製紙幣一開始以「合法」途徑製作,咁金管局批出許可之前,會制訂一啲條件,例如偽製紙幣嘅大小、樣式之類,以防公眾誤以為係真鈔。所以呢批未經金管局批准而製造嘅紙幣,其實的確有少少引人犯罪嘅風險,例如有意犯案嘅人可以向道具商租借偽製紙幣犯案。歸根究底,首惡乃係未經金管局申請而製造偽製紙幣嘅人。

從案情推斷(i.e. 9估),製造偽製紙幣嘅人有可能就係案中供應拍戲道具嘅被告。或者因為係咁,所以控方會告得咁狠,而法官似乎出盡力搵理由入佢罪。但如果呢個係背後嘅意圖,從一個法律膠嘅角度去睇,控方好應該搜集證據去控告佢未經金管局批准 製造 偽製紙幣,而唔係控告佢 管有 偽製紙幣。(後按:可能我本身講得唔清楚,我原意係,喺案情嚟講,拍戲道具有偽製紙幣都算係幾「合理」嘅辯解,我覺得。所以最正路係應該告製造紙幣者而唔係告管有者。)

當然,人係懶嘅,警方同律政司嘅資源係有限嘅,所以裁判法院亦多「你懂的」嘅檢控同定罪。點解咁多案件上訴就打得甩,無他,公義需要錢,無論控辯雙方都係。

[1] 按:事後高等法院推翻原審裁決,判被告無罪

(原文於 2018 年 5 月發佈,略有修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