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20條嘅妙用
根據普通法,香港法院有權覆核特區政府嘅決定是否合理、合法。喺咁嘅框架之下,究竟行政機關嘅行為合唔合法,唔係行政機關自己說了算,而係要經得起法庭嘅覆核。所有人都會犯錯,包括政府官員,所以成功覆核嘅案例亦都唔少,屬於香港特區嘅正常嘅日常運作。
香港法庭有冇權覆核中央政府嘅決定呢?一般嚟講,呢種情況唔會出現。正所謂「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行政機關只有香港特區政府,只要中央政府喺香港不作為,就自然唔會引申出呢種尷尬問題。
但政治環境千變萬化,近年中央對某啲香港事務尤其關心。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固然係全中國人民嘅共同義務,係頭等大事。所以中央政府致函特區政府,支持其依法禁止港獨分子”香港民族黨”運作,合乎情理。
但中央政府咁樣發出公開信函,就有可能引致尷尬嘅情況發生。如果香港特區政府喺禁止民族黨運作嘅程序當中出咗錯,令到禁令失效,而民族黨提出司法覆核,咁香港法庭豈不是要判民族黨覆核成功?香港法庭豈不是同中央政府唱反調?如果去到咁嘅地步,究竟係要依從《基本法》第8條,沿用普通法底下嘅行政法,即法庭有權覆核政府決定,定係根據《基本法》第43條,特首要向中央政府負責,所以聽話就冇錯?
更加有趣嘅係,如果香港特區政府本身冇權禁止民族黨運作,但中央政府話佢有,根據《基本法》第20條,本身冇權都可能變成有權。
第二十條 —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
我唔知民族黨會唔會提出司法覆核,更加唔知如果覆核嘅話,雙方律師會用乜嘢法律理據去爭辯,但如果我係政府律師,中央政府嘅公函,加上呢個 20 條嘅「包底」條款就好有吸引力。你班港獨分子話我冇權取締你?嗱,你睇下20條,中央咪俾咗權力我囉!
我又唔係法官,唔知呢條橋行唔行得通 (應該暫時冇案例)。不過如果得嘅話,都真係幾興奮。例如,最近興講修例容許「一次性引渡」,其實用20條嘅話唔使咁做,只需中央政府一道公函,任何惡犯(包括萬惡嘅港獨分子)都難逃法網,使乜用到強力部門。甚至,只要係中央認為特區政府做得啱嘅事有被覆核嘅風險,亦都不妨整一書公函表揚特區政府,咁樣覆核就自然無下文可言。
近年中央政府處理香港事務逐漸有所作為,究竟《基本法》20 條係咪協調中央同香港法庭角色嘅橋樑呢?「中央支持即係合法」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框架裡嘅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黨的領導)之下,某程度上都算係幾合理嘅安排。
但係,政治制度唔可以隨便攞幾樣嘢嚟 mix and match。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唔可以隨便插入去香港原有嘅資本主義、普通法制度。如果「中央支持即係合法」,咁自然會有人質疑呢種安排係「人治」、欠缺透明度、”arbitrary” 等等。如果本身法律冇寫,中央一書公函就變成合法,自然會引起好大反對聲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下,有其配套措施,將呢啲否定黨領導嘅惡意反對聲音壓制,使得社會上一片和諧聲音,政府施政自然暢順無阻。
但係,香港未有呢啲配套措施,人民言論只要唔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等事,就可以幾乎無所限制咁反對政府施政。政府既然唔係民選,人民又有言論自由,所以香港特區政府自成立以嚟都飽受輿論所苦,政策困難重重。政府唯一撒手鐧就係「法律」。香港人相信法律、相信法治、相信法庭,所以只要法庭宣告政府行為「合法」,政府就可以過關。林鄭早前回應記者提問亦都提及:
I can assure you 100% everything that this government does will be in strict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t the end of the day, we have an independent judiciary who will provide the necessary check and balance on whatever the government is doing. //
但係,如果政府嘅「合法」係建基於《基本法》20條中央特賜特區政府嘅權力,咁上面嗰堆華麗說詞就好容易粉碎。如果中央唔諗辦法喺香港實施普選,又要喺香港有所作為,削弱法庭對政府監察嘅角色,咁自然要落實一堆配套措施,確保政府政令得以暢順施行。對媒體嘅控制、抑制反政府言行等等措施係最基本嘅配套。去到呢個地步,我就會好疑惑,究竟係一國兩制好,定係索性行返「一國一制」算呢?環觀國際形勢,民主大國嘅民主治國論述都遇上唔少挑戰,連佢哋自己都開始唔信。香港人身為中國人,流住中國人嘅血,一定會明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嘅美妙之處。如是者,作為過渡期權宜之「一國兩制」就自然要成為歷史註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