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 嘅載客服務應唔應該合法化?
今日有報導指創科局局長楊偉雄話「不應有人犯法後,就指政府無法在新形勢下作出協調,要求政府改例。」
佢講嘅嘢有冇錯呢?一般正常社會,在討論某行為「是否」犯法嘅同時,亦應該討論佢「應否」被視為犯法。法律嘅實然同應然性,其實有分別。詳情可以睇返我篇舊文[0]。不過香港情況唔同。點解唔同?楊局長未必解釋到,所以我呢個讀過法律嘅 IT 狗就同大家分析一下啦。呢篇文有啲長,麻煩大家坐定定睇咗佢。
「法律」係咩一回事?點解人民會守法?
我哋首先要講下「法律」係咩一回事。
「法律」點解係法律,人民點解會守法,應唔應該守法,都係好多哲學家討論過嘅問題。眾所周知,「法律」唔係自古以來不可改變嘅一堆規矩[1]。以前法律來自國王嘅權力,現代嘅社會有立法機關,去修改法律。一般平民百姓唔會質疑每一條法律係好定壞,唔會質疑法律是否公義,但係會遵從法律。呢樣嘢係幾神奇嘅事嚟。
我先講下現代文明民主社會嘅法律。現代文明民主社會,大多數都尊重基本嘅人權自由。任何法律,理論上都係經由民選嘅代議士喺議會辯論過,要大多數通過,有民意嘅授權。如果有任何侵犯人民嘅惡法,或者不便民生嘅法律,議會有權廢除。喺咁嘅制度之下,人民理論上有最大嘅保障,而任何法律,都係得到(大多數)人民授權嘅。所以,只要人民認同呢個制度,就自然認同需要守法(起碼正常情況下係需要)。
不過,香港暫時唔係「民主社會」,所以上述嘅理論同香港完全無關。因為香港唔係民主社會,因為行政立法機關大多都唔係香港人普選產生嘅,所以政府做任何嘢,立法會通過任何議案,都冇足夠嘅民意授權。冇人民嘅授權,做起事上嚟就好迷茫。
社會上有咁多唔同聲音,應該點樣取捨?
就算政府話要修例令 Uber 呢類服務合法化,社會上必然有反對聲音。既然有人支持修法,又有人反對修法,政府應該持咩立場呢? 呢個正正就係特區政府自 97 年以來一直爭扎嘅問題:如果睇民意,民意五時花六時變,容易被煽動,唔可靠;如果話向政黨咨詢,政黨各有自己 agenda,未必無私心;如果話由問責官員自己圍內拍板,又難免被人覺得剛愎自用,勾結乜乜乜;如果問下中央政府意見,就話係媚共。
講到尾,呢個係死局嚟。香港特區政府根本係冇任何修法嘅「正當性」[2],因為從來都冇人知道,究竟呢個政府嘅存在,係代表香港人,定係代表香港既得利益者,定係純粹主權國(中國)嘅代理人。就算問責官員每日背誦《基本法》,都唔會得到任何答案。
有人會問,喂,特區政府同港英政府嘅制度差唔多啫!港英時代香港更加冇民主,點解又冇管治問題? 要答呢個問題,我哋可以睇返 Thomas Hobbes 等人嘅 Social Contract Theory。佢嘅理論就係,如果冇政府維持社會基本秩序,人類喺「自然」嘅狀況係好野蠻嘅:冇文化、冇藝術、冇工業,不斷面對危險同死亡,人嘅生命係殘酷同短暫[3]。所以,任何政府都好,只要社會比野蠻狀況更好,就係一個可以接受嘅政府,人民應該要順從佢。同時,政府都有責任提供秩序,避免人民要過野蠻嘅生活。呢種雙向嘅責任,就係傳說中 Hobbes 嘅 Social Contract Theory。
Thomas Hobbes 係 16 世紀歐洲哲學家,大家讀 political philosophy 或者讀 jurisprudence 嘅時候,都會話佢嘅理論已經過時。喺佢眼中,無政府狀態就係野蠻,所以只要政府比野蠻社會好少少,就已經「好過冇」,可以「袋住先」。喺 Hobbes 嘅論述入面,係冇任何現代民主人權自由嘅元素[4]。正如我上面所講,現代文明民主社會對政府嘅要求不止於此,所以一般人都會話佢過時。事實上,亦有人質疑一個無政府狀態係咪真係咁差。以我哋現時對原始人類社會嘅認知嚟講,好多原始人類社會(冇政府),真係未必有佢講到咁差。
英殖時代嘅 Social Contract
書唔可以死讀,要識靈活應用。香港唔係民主社會,英殖時代嘅香港更加唔係,但有基本嘅社會秩序。同時間,當時係「鄰國」嘅中國大陸,曾經多次進入過野蠻狀況。打仗嘅時候、文革嘅時候,中國大陸嘅情況可能比 Thomas Hobbes 描述嘅無政府狀況更差。大批中國人逃難香港,唔係為咗民主,只係為尋找安穩嘅社會秩序。所以我哋可以套用 Social Contract Theory:其實逃難香港嘅中國移民,喺佢哋定居香港嘅過程中,已經接受咗英殖香港嘅社會,包括佢嘅(不民主)制度,包括佢由英國人話事嘅政府,包括佢嘅法律。逃難香港嘅中國人接受英殖,換取嘅係法律嘅保障 (香港人稱之為「法治」),同埋在英國人保護之下,免受共產黨統治。[5] (又話時話,由於「鄰國」嘅野蠻狀況實係現實發生過,我喺呢度套用 Hobbes 嘅社會契約論,隨時比佢原本假設出嚟嘅無政府社會更實在,更加有實際嘅解釋力。)
《中英聯合聲明》簽署之後,主權國替換,中國就要同香港人重新立契約。「五十年不變」係保證社會安定,「一國兩制,港人治港」係針對香港人不被中共直接管治。呢個新契約,有啲香港人受落,有啲唔接受。而呢種「唔接受」嘅情緒,先至係香港人追求「民主」嘅主要動力。[6]
特區政府點解咁無力,香港政治點解咁保守?
我哋用 Social Contract Theory 就可以解釋,點解英殖政府可以以專制橫行無忌,但香港特區政府卻係寸步難行。無他,當年打仗、文革走難嘅時候,收容佢哋嘅係英殖政府,而壓迫佢哋嘅係中國。香港人接受咗同英殖政府立嘅 Social Contract,冇接受中共嘅 Social Contract ,僅此而已。因此,由殖民政府立嘅法律,反而冇咁多爭議;相反,同樣制度,甚至係「更多民主成份」嘅制度嘅香港特區政府,佢嘅何政策都係注定要被質疑,被反對。社會契約被破壞,政令不行,今日 Hobbes 嘅 Social Contract Theory 仍然有解釋力。
Uber 嘅載客服務應唔應該合法化?照上述論點,法例都係唔改最好。喺現時香港特區嘅制度之下,沿用舊制,五十年不變,係香港人勉強都仲接受嘅社會契約。喺香港,修例係冇倫理根據嘅,因為政府一定要不偏不倚,公正無私,而喺香港,法律係被認為最公正無私嘅。點可以益 Uber 呢啲公司架?俾人話官商勾結,包庇外資公司犯罪,一陣有人向中央政府打小報告,邊個孭鑊?雖然好多「IT 狗」話要支持創新科技,但呢啲只係一小撮人嘅立場;香港有幾多人揸的士?有幾多人揸的士牌? 反正每個人都有自己立場,政府有任何立場都只係唔公平公正嘅證據,所以最公正嘅,就梗係睇返英殖時代大家一致認同嘅神聖法律啦!
⋯⋯ 創科局局長翻查法例,發現原來神聖嘅英殖法律話:「Uber 唔可以提供載客服務。」香港係「法治之都」,大家都應該受法律保障嘅。你哋喺大陸逃難落嚟香港嗰陣,有冇投訴香港「唔可以無牌揸的士」呢條法例?冇吖嘛,嘈咩吖嘈。局長見過 Steve Jobs,你有冇吖?
至於喺香港出世,冇經歷過文革逃難香港嘅廢青,你哋話你冇接受過英殖政府嘅社會契約,咁又如何?阿叔當年逃難嗰陣乜乜乜呀,你班廢青乜都冇經歷過,有咩資格話人?
舊契約嘅失效,香港何去何從?
點解香港年輕人傾向支持港獨?因為佢哋冇接受過英殖時代唔民主嘅制度,所以任何「五十年不變」嘅承諾都對佢哋毫無說服力。中共唯一比英殖政府承諾更多嘅嘢,係「普選」。不過,普選無期,甚至有走數嘅跡象,香港年青人,唔願意「承傳」父母輩「被殖民」嘅契約,自然人心思獨。
好多哲學問題,都係哲學家屎忽痕發明出嚟嘅,通常都冇咩用。不過,一啲嘢如果理論上講唔通,實際上執行起嚟就會非常困難。 Thomas Hobbes 嗰種 Social Contract Theory 被世代沖走,取而代之嘅係咩呢?無可置疑,新一代香港人必須同政府立一個新嘅新契約。最起碼,五十年都過咗二十,呢個問題走唔甩。香港嘅政治哲學家(如有)在爭論啲不痛不癢嘅無聊問題之前,不如諗下呢個問題,為香港嘅前途出一分力。
PS: tl;dr 我意思係,如果想令 Uber 嘅載客服務合法化,首先要爭取香港成為民主國家~ 我就比較保守嘅,Uber 嘅生死關我__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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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http://www.vjmedia.com.hk/articles/2016/07/25/138879/
- [1] 好似話認同「自然法」嘅哲學家或者會認為人類有某啲自古以來不可改變嘅法則… 不過嗰啲問題應該唔關 Uber 事。
- [2] 呢度指倫理上,非法律上
- [3] “In such condition there is no place for industry, because the fruit thereof is uncertain, and consequently no culture of the earth, no navigation nor use of the commodities that may be imported by sea, no commodious building, no instruments of moving and removing such things as require much force, no knowledge of the face of the earth; no account of time, no arts, no letters, no society, and, which is worst of all, continual fear and danger of violent death, and the life of man solitary, poor, nasty, brutish, and short.” (Hobbes, 唔識 cite)
- [4] 應該係?我唔熟書
- [5] 有人或者會問:咁香港嘅原居民點?所以新界原居民咪有特權囉!
- [6] 喺呢個情況下,追求民主即追求(實然)獨立。
(原文於 2017 年 7 月發佈,略有修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