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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 嘅載客服務應唔應該合法化?

今日有報導指創科局局長楊偉雄話「不應有人犯法後,就指政府無法在新形勢下作出協調,要求政府改例。」

佢講嘅嘢有冇錯呢?一般正常社會,在討論某行為「是否」犯法嘅同時,亦應該討論佢「應否」被視為犯法。法律嘅實然同應然性,其實有分別。詳情可以睇返我篇舊文[0]。不過香港情況唔同。點解唔同?楊局長未必解釋到,所以我呢個讀過法律嘅 IT 狗就同大家分析一下啦。呢篇文有啲長,麻煩大家坐定定睇咗佢。

「法律」係咩一回事?點解人民會守法?

我哋首先要講下「法律」係咩一回事。

「法律」點解係法律,人民點解會守法,應唔應該守法,都係好多哲學家討論過嘅問題。眾所周知,「法律」唔係自古以來不可改變嘅一堆規矩[1]。以前法律來自國王嘅權力,現代嘅社會有立法機關,去修改法律。一般平民百姓唔會質疑每一條法律係好定壞,唔會質疑法律是否公義,但係會遵從法律。呢樣嘢係幾神奇嘅事嚟。

我先講下現代文明民主社會嘅法律。現代文明民主社會,大多數都尊重基本嘅人權自由。任何法律,理論上都係經由民選嘅代議士喺議會辯論過,要大多數通過,有民意嘅授權。如果有任何侵犯人民嘅惡法,或者不便民生嘅法律,議會有權廢除。喺咁嘅制度之下,人民理論上有最大嘅保障,而任何法律,都係得到(大多數)人民授權嘅。所以,只要人民認同呢個制度,就自然認同需要守法(起碼正常情況下係需要)。

不過,香港暫時唔係「民主社會」,所以上述嘅理論同香港完全無關。因為香港唔係民主社會,因為行政立法機關大多都唔係香港人普選產生嘅,所以政府做任何嘢,立法會通過任何議案,都冇足夠嘅民意授權。冇人民嘅授權,做起事上嚟就好迷茫。

社會上有咁多唔同聲音,應該點樣取捨?

就算政府話要修例令 Uber 呢類服務合法化,社會上必然有反對聲音。既然有人支持修法,又有人反對修法,政府應該持咩立場呢? 呢個正正就係特區政府自 97 年以來一直爭扎嘅問題:如果睇民意,民意五時花六時變,容易被煽動,唔可靠;如果話向政黨咨詢,政黨各有自己 agenda,未必無私心;如果話由問責官員自己圍內拍板,又難免被人覺得剛愎自用,勾結乜乜乜;如果問下中央政府意見,就話係媚共。

講到尾,呢個係死局嚟。香港特區政府根本係冇任何修法嘅「正當性」[2],因為從來都冇人知道,究竟呢個政府嘅存在,係代表香港人,定係代表香港既得利益者,定係純粹主權國(中國)嘅代理人。就算問責官員每日背誦《基本法》,都唔會得到任何答案。

有人會問,喂,特區政府同港英政府嘅制度差唔多啫!港英時代香港更加冇民主,點解又冇管治問題? 要答呢個問題,我哋可以睇返 Thomas Hobbes 等人嘅 Social Contract Theory。佢嘅理論就係,如果冇政府維持社會基本秩序,人類喺「自然」嘅狀況係好野蠻嘅:冇文化、冇藝術、冇工業,不斷面對危險同死亡,人嘅生命係殘酷同短暫[3]。所以,任何政府都好,只要社會比野蠻狀況更好,就係一個可以接受嘅政府,人民應該要順從佢。同時,政府都有責任提供秩序,避免人民要過野蠻嘅生活。呢種雙向嘅責任,就係傳說中 Hobbes 嘅 Social Contract Theory。

Thomas Hobbes 係 16 世紀歐洲哲學家,大家讀 political philosophy 或者讀 jurisprudence 嘅時候,都會話佢嘅理論已經過時。喺佢眼中,無政府狀態就係野蠻,所以只要政府比野蠻社會好少少,就已經「好過冇」,可以「袋住先」。喺 Hobbes 嘅論述入面,係冇任何現代民主人權自由嘅元素[4]。正如我上面所講,現代文明民主社會對政府嘅要求不止於此,所以一般人都會話佢過時。事實上,亦有人質疑一個無政府狀態係咪真係咁差。以我哋現時對原始人類社會嘅認知嚟講,好多原始人類社會(冇政府),真係未必有佢講到咁差。

英殖時代嘅 Social Contract

書唔可以死讀,要識靈活應用。香港唔係民主社會,英殖時代嘅香港更加唔係,但有基本嘅社會秩序。同時間,當時係「鄰國」嘅中國大陸,曾經多次進入過野蠻狀況。打仗嘅時候、文革嘅時候,中國大陸嘅情況可能比 Thomas Hobbes 描述嘅無政府狀況更差。大批中國人逃難香港,唔係為咗民主,只係為尋找安穩嘅社會秩序。所以我哋可以套用 Social Contract Theory:其實逃難香港嘅中國移民,喺佢哋定居香港嘅過程中,已經接受咗英殖香港嘅社會,包括佢嘅(不民主)制度,包括佢由英國人話事嘅政府,包括佢嘅法律。逃難香港嘅中國人接受英殖,換取嘅係法律嘅保障 (香港人稱之為「法治」),同埋在英國人保護之下,免受共產黨統治。[5] (又話時話,由於「鄰國」嘅野蠻狀況實係現實發生過,我喺呢度套用 Hobbes 嘅社會契約論,隨時比佢原本假設出嚟嘅無政府社會更實在,更加有實際嘅解釋力。)

《中英聯合聲明》簽署之後,主權國替換,中國就要同香港人重新立契約。「五十年不變」係保證社會安定,「一國兩制,港人治港」係針對香港人不被中共直接管治。呢個新契約,有啲香港人受落,有啲唔接受。而呢種「唔接受」嘅情緒,先至係香港人追求「民主」嘅主要動力。[6]

特區政府點解咁無力,香港政治點解咁保守?

我哋用 Social Contract Theory 就可以解釋,點解英殖政府可以以專制橫行無忌,但香港特區政府卻係寸步難行。無他,當年打仗、文革走難嘅時候,收容佢哋嘅係英殖政府,而壓迫佢哋嘅係中國。香港人接受咗同英殖政府立嘅 Social Contract,冇接受中共嘅 Social Contract ,僅此而已。因此,由殖民政府立嘅法律,反而冇咁多爭議;相反,同樣制度,甚至係「更多民主成份」嘅制度嘅香港特區政府,佢嘅何政策都係注定要被質疑,被反對。社會契約被破壞,政令不行,今日 Hobbes 嘅 Social Contract Theory 仍然有解釋力。

Uber 嘅載客服務應唔應該合法化?照上述論點,法例都係唔改最好。喺現時香港特區嘅制度之下,沿用舊制,五十年不變,係香港人勉強都仲接受嘅社會契約。喺香港,修例係冇倫理根據嘅,因為政府一定要不偏不倚,公正無私,而喺香港,法律係被認為最公正無私嘅。點可以益 Uber 呢啲公司架?俾人話官商勾結,包庇外資公司犯罪,一陣有人向中央政府打小報告,邊個孭鑊?雖然好多「IT 狗」話要支持創新科技,但呢啲只係一小撮人嘅立場;香港有幾多人揸的士?有幾多人揸的士牌? 反正每個人都有自己立場,政府有任何立場都只係唔公平公正嘅證據,所以最公正嘅,就梗係睇返英殖時代大家一致認同嘅神聖法律啦!

⋯⋯ 創科局局長翻查法例,發現原來神聖嘅英殖法律話:「Uber 唔可以提供載客服務。」香港係「法治之都」,大家都應該受法律保障嘅。你哋喺大陸逃難落嚟香港嗰陣,有冇投訴香港「唔可以無牌揸的士」呢條法例?冇吖嘛,嘈咩吖嘈。局長見過 Steve Jobs,你有冇吖?

至於喺香港出世,冇經歷過文革逃難香港嘅廢青,你哋話你冇接受過英殖政府嘅社會契約,咁又如何?阿叔當年逃難嗰陣乜乜乜呀,你班廢青乜都冇經歷過,有咩資格話人?

舊契約嘅失效,香港何去何從?

點解香港年輕人傾向支持港獨?因為佢哋冇接受過英殖時代唔民主嘅制度,所以任何「五十年不變」嘅承諾都對佢哋毫無說服力。中共唯一比英殖政府承諾更多嘅嘢,係「普選」。不過,普選無期,甚至有走數嘅跡象,香港年青人,唔願意「承傳」父母輩「被殖民」嘅契約,自然人心思獨。

好多哲學問題,都係哲學家屎忽痕發明出嚟嘅,通常都冇咩用。不過,一啲嘢如果理論上講唔通,實際上執行起嚟就會非常困難。 Thomas Hobbes 嗰種 Social Contract Theory 被世代沖走,取而代之嘅係咩呢?無可置疑,新一代香港人必須同政府立一個新嘅新契約。最起碼,五十年都過咗二十,呢個問題走唔甩。香港嘅政治哲學家(如有)在爭論啲不痛不癢嘅無聊問題之前,不如諗下呢個問題,為香港嘅前途出一分力。

PS: tl;dr 我意思係,如果想令 Uber 嘅載客服務合法化,首先要爭取香港成為民主國家~ 我就比較保守嘅,Uber 嘅生死關我__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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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於 2017 年 7 月發佈,略有修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