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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討梁游薪津法理基礎薄弱,立法會疑搞政治show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送達俾梁游嘅申索陳述書裡面有三個 alternative claims[0]:

  1. Ultra vires
  2. Mistake of law and fact
  3. Failed purpose trust

以我非專業嘅理解,以上三種都基於 Law of Restitution 嘅申索(或者咁上下啦⋯[1])。Restitution 嘅概念係:甲方俾多咗錢乙方,但呢筆錢係唔應該或唔需要俾嘅,咁喺某些特定情況下可以追返呢筆錢。

由於 Law of Restitution 係啲好專門嘅法律範疇,而且喺英國普通法算係比較新晉嘅發展,所以除非專門研呢範嘅學者或行家,否則應該都係唔會亂咁評論架喇。我唔係律師[2],所以我都唔識嘅~

不過作為 9up黨 榮譽黨員[3],我又冇 (legal) professional reputation 可言,所以我又唔介意 9up。我可以斷言,呢單嘢並非「欠債還錢」咁簡單。單從索償一方列出三個 alternative claims,就已經睇得出佢哋唔係好清楚邊一個 claim 先至係「正確」。如果案件真係「欠債還錢」咁簡單,申索陳述書上只會有一個清晰嘅法律理據,而唔係好似學生唔識答問題咁,隨便估啲可能啱嘅答案,希望有一個撞中。

順帶一提,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訴訟去索償,但唔代表索償有法理基礎。就算申索陳述書由律師草擬,都唔代表啲乜。要記住,所有民事訴訟[4]都有其中一方敗訴,而雙方通常都有律師代表嘅。律師唔代表正義,有索償陳述書唔代表有法理基礎,呢兩點係要搞清楚。

究竟立法會行管會嘅索償有冇法理基礎呢?逐個睇。

【Ultra vires — 我冇權俾錢你】

「Ultra vires」好似係拉丁文,意思係「冇權做」。行管會嘅論據似乎係:因為梁游唔係立法會議員,所以行管會從來冇權俾錢梁游,所以啲錢應該還返俾行管會啦!

呢個理據驟眼望落去似乎有啲道理,但行管會追索嗰筆數裡面,包括辦事處嘅裝修費用、行政費用等等。嗰筆錢,唔係梁游個人得益,反而有筆錢係用於「改善」立法會大樓,可以話得益者係立法會本身。申索陳述書裡面,話因為「Ultra vires」所以梁游應該「make restitution」係幾無厘頭嘅講法。Law of Restitution 係個好籠統嘅範疇,但當中分幾個大項。其中最似關事嘅係「unjust enrichment」,但顧名思義,被告要有得益(enrichment)先得架!或者「出糧」嗰部份有得斟酌,但裝修費、行政費呢啲,唔係梁游個人得益,理應追唔到佢哋身上。

份糧夾埋 20 萬咁上下,肯定唔係百幾萬咁多。就算嗰 20 萬都未必係「unjust」嘅得益,因為話晒佢哋都有(嘗試?!)做議員嘅工作,唔係冇付出架喎。至於呢啲「已完」工作喺法律上應該點樣看待,我諗都冇咩先例可言,唯有等待法庭判決。

另外一點就係,聽聞議員上任日期係10月1日,但 DQ 係由10月12日開始。雖然只做咗 11 日議員,但係咪就唔應該出糧,唔應該 claim 裝修費行政費呢?

仲有一樣嘢:點解大家要假設立法會行管會冇權出錢俾梁游呢?《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第十條例出行管會享有嘅廣泛權力,其中包括「(h) 收取及使用款項」、「(k) 訂立、執行、轉讓、更改或撤銷任何合約、協議或其他義務,或接受他人所轉讓的任何合約、協議或其他義務」。或者有啲人會話行管會「唔應該」俾錢梁游,但根據法例,行管會似乎「有權」咁做,我亦搵唔到任何嘢顯示行管會「冇權」俾錢梁游。

【Mistake of law and fact — so99ry 搞錯咗】

行管會話「搞錯咗」。究竟行管會搞錯咗啲乜呢?

講返啲事實先。梁游嘅裝修費、行政費,係九月由行管會交俾梁游嘅。九月嘅決定,點解會受到十月嘅風波影響?究竟行管會可以喺九月份「搞錯」咗啲乜?難道佢「誤以為」梁游唔會喺宣誓期間「玩嘢」? 咁如果佢哋唔係因為宣誓被 DQ,而係因為辭職甚至係因為自然死亡而失去議員身份,咁行管會又有冇權追討一開始支付嘅各種費用呢?

另外,行管會喺10月28號出糧俾梁游,嗰度有可以搞錯啲乜呢?我知道人大釋法之後,好多人(包括行管會主席梁君彥)大跌眼鏡。但釋法嘅內容同梁游應否出糧嘅問題好似冇咩直接關係。眾所周知,梁游喺10月12日冇成功宣誓。重複:眾所周知,梁游喺10月12日冇成功宣誓。呢樣係行管會冇可能搞錯嘅事實。點解行管會之後仲出糧俾佢哋?你問我,我點知? :0)

佢哋搞錯嘅嘢,同宣誓案好似冇咩關係,甚至好似到而家都係一嚿雲⋯ :0)

明明冇搞錯,事後就話搞錯咗,或者到而家都冇搞返啱⋯ 我覺得佢哋有啲不誠實,唔知佢份文件係咪喺電腦打出嚟架呢?

【Failed purpose trust — ?!?!??!?!?!】

行管會話交俾梁游嘅錢其實係一個「基金」,「基金」嘅目的係執行立法會議員嘅職責。由於「基金」嘅目的失敗咗,當中嘅資產應該還返俾行管會。如果真係用 trust 去分析呢單案,咁其實有唔少嘅 “traceable property” 會被 trace 返去立法會辦公室裝修、議員行政等等其他用途。由於好多呢類支出都係實報實銷,究竟當中仲有幾多資產喺梁游身上,真係一個好大嘅疑問。「出糧」嗰筆雖然唔係實報實銷,但究竟法庭係咪會將一份同「出糧」一樣功能嘅資金都當成 resulting trust 呢?我好驚驚呀⋯

我諗以「基金」為理由去追討,最多只會追到啲辦公室設備呀、電腦呀、之類嘅嘢⋯⋯

【總結】

我上面一大堆理論,唔係話行管會追討梁游必定失敗,只係想指出,索償嘅法理基礎似乎唔太穩固。喺民事訴訟,尤其係對住啲法理基礎唔太清晰嘅案件,法庭其實有幾大空間去闡釋案件,去達到法官認為合乎公義嘅結果。喺呢類案件,判辭最緊要係能夠「自圓其說」,唔同其他案例矛盾,並且可以作為日後有用嘅案例。呢啲嘢,關乎法官同雙方律師嘅功力,喺海量嘅法律案例之中尋找到啱用嘅原則去應用。

行管會高調向梁游追討薪津,喺我眼中法理基礎未明,只可以看作一場政治 show。梁游將要承受宣誓案律師費同堂費,坊間傳聞佢哋已經無力還錢。正常嚟講,訴訟律師會同客戶解釋:一個破產嘅人還唔到錢,你就算贏咗單官司都冇用。行管會明知索償嘅法理基礎薄弱,梁游還錢嘅可能好細,點解仲要興訟?要知道行管會嘅訴訟都係要錢嘅,而呢筆錢都係納稅人嘅錢。如果,如行管會所講,佢哋「冇權」俾錢梁游,咁我亦都搵唔到香港邊一條法律准許佢哋浪費納稅人嘅錢去搞呢啲政治show。

順帶一提,據我理解梁游同立法會行管會冇任何合約關係。如果你見到有人話呢單嘢係「合約」乜乜乜、「違約」乜乜乜,佢哋一定比我呢個 9up黨榮譽黨員更加鍾意 9up。哈哈哈。

另外就係,如果你咩都唔識又想加把口懶叻,不妨講句「講咩法律吖,人大釋法咪得囉!」錯唔晒架,或者真係會釋法呢!有人話,中國人「小農心態」,連自己擁有咩權利都唔肯去探究,淨係識得等青天大老爺發落,果然係冇錯。不過拜托,講呢啲嘢嘅人,咪懶係潮咁講咩「Hong Kong is not China」、「我唔係中國人」啦。人大常委呢幾十年嚟只係釋咗幾次法,而香港法庭用普通法審理過千千萬萬單案件。如此差距,你都只係心繫家國,心繫人大常委,懶理普通法,就證明你真係好愛國,好討厭外國勢力,包括唔愛國嘅外國法官。你係咪忽然覺得好 Chinese ,好為中國人身份而自豪呢!

最後重申一次,我唔係律師,呢篇文純粹 9up,信我一成,雙目失明,法律可升可跌,官字多過一個口,單憑法律理據賭J者,後果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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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於 2017 年 10 月發佈,略有修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