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評佔中三子案(上訴庭)
(編按:呢篇文寫嘅時候,上訴庭判詞仲未出街)
近日對社運案件明顯判得重手,我個人解讀為司法界對近日政局嘅「動蕩」感到憂慮,覺得有需要整頓風氣,所以要「執正嚟做」,唔可以留情輕判。
香港嘅法官係宣誓擁護《基本法》嘅,《基本法》明顯唔容許香港獨立,亦冇任何自決機制。法官身在其位,實在係有責任在合法範圍內對挑戰《基本法》權威嘅犯法行為作出阻嚇性判決。呢樣嘢未必每個人都認同,甚至未必每個法官都認同,但作為道理嚟講,係無可駁斥嘅。一旦有上訴庭法官採取呢個姿態,先例一開,其實真係好難返轉頭。
喺一個《基本法》權威未被挑戰、港獨勢力未曾如日中天嘅世界,幾個搞社運嘅年輕人其實大可輕判。法官同被告無怨無仇,何必隨便毀人人生呢?只係當法官認為維持社會秩序(基本法、一國兩制、社會安寧等等)有必須頒下阻嚇性刑罰嘅時候,重刑係無可避免嘅。喺佢哋嘅立場,呢件事實在無可厚非。
如果聽日黃羅周三人重判,獨派甩唔到少少道德責任。始終,黃之鋒被本土派取笑 u no gun 咁耐,最後都疑似會「被港獨」而搞到重判。講真,在雨傘初期,抗爭者光環被戴耀廷鋪陳得金壁輝煌,點會估到判刑時會係面對一個魚蛋、refucking-支拿、人人講獨嘅世界吖。唔知法官大人知唔知各派嘅恩怨,不過都冇關係。佢一念「此風不可長」,理得你係 have gun 定 no gun,總之大家遊行示威嗰陣唔乖嘅話,冇情講,咪諗住挑戰政權冇成本。
搞一般社運,同挑戰《基本法》權威,真係兩碼子嘅事。前者係在政權默許嘅框架內運作,後者直頭係挑戰政權嘅正當性本身。前者係熱心嘅子民,後者係政權嘅敵人。大家喺外國先進國家見到嘅抗爭大部份都係前者,呢啲當然可以從輕發落;但當你被認為係挑戰政權嘅根本,法律實在係無原因要俾面你。呢種諗法,我估,大概就係大部份保守派法官嘅諗法吧。
講到咁負面,無非係發夢做咗法官心裡面條蟲。希望我錯啦。
(原文於 2017 年 8 月發佈,略有修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