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掃盲】刑罰追溯力
聽聞林鄭今日冇排除國歌法有追溯力,仲舉咗「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為例子說明法律追溯期早有先例。 首先交稅係算係民事責任,國歌法嘅內容應該係刑事責任,兩者冇可比性。事實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寫明刑事罪同刑罰唔可以有追溯力:
//第十二條 刑事罪及刑罰沒有追溯力
(一)任何人之行為或不行為,於發生當時依香港法律及國際法均不成罪者,不為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法律所規定。犯罪後之法律規定減科刑罰者,從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二)任何人之行為或不行為,於發生當時依各國公認之一般法律原則為有罪者,其審判與刑罰不受本條規定之影響。[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 //
呢個《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唔係一般法例,而係《基本法》第 39 條嘅實踐:
// 第三十九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 //
留意《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嘅條文會寫明佢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以根據《基本法》第 39 條,香港立嘅法例如果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抵觸,係違反《基本法》嘅。
林鄭呢番言論,唔知算唔算係違反《基本法》,但一係有人冇熟讀《基本法》,一係有人叻唔切自我賦予對《基本》嘅解釋權,兩者都係對《基本法》不尊重,有違香港特區首長嘅憲制責任呀。
至於有班人話「普通法」之下刑事罪冇追溯力,真係心諗,大佬,唔識就咪鳩噏啦⋯⋯ 嗱我係唔識嘅,不過隨便都搵到啲嘢⋯ https://en.wikipedia.org/wiki/Ex_post_facto_law… 即係咁,維基百科未必啱晒,不過你搵啲好啲嘅 authority 出嚟支持你哋嘅講法再算啦~ :0)
(原文於 2017 年 10 月發佈,略有修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