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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病態社會,先會有社會賢達喺公眾面前爭論法律觀點

近日選舉事務處忽然要求參選人澄清對「港獨」嘅立場,引發社會爭論。

新選舉安排公佈之後,法律界、政界嘅社會賢達紛紛發表評論。有人話安排係合理合法,有人就話係剝奪咗香港人嘅選舉權,有人就分析《立法會條例》,指出選舉主任或有權、或冇權去因應候選人政見而否定其參選資格。

老實講,我討厭政治,但有時我更加討厭討論法律。因為只有病態社會,先會有咁多社會賢達喺公眾面前爭論法律觀點。

法律觀點,其實係政治工具

第一,法律界、政界人士提出呢啲所謂「專業」嘅法律觀點,究竟係俾邊個睇呢?一般大眾市民。一般人冇受過法律訓練,未必有能力分得出誰是誰非。如果某個法律問題本身並無重大爭議,專業人士固然可以以「我教你啦~」嘅方式向公眾推廣法律常識。但當法律觀點有重大爭議,眾說紛云,呢啲互相抵觸嘅觀點,你叫公眾點樣定奪?

所以,喺公眾面前爭拗法律觀點,無疑係將公眾擺咗上法官嘅位置,要冇受過法律訓練嘅人,好似法官咁樣,就互相抵觸嘅觀點作出判決。呢種做法,客觀效果只係會令公眾更加困惑。除咗製造輿論壓力之外,對社會並無任何好處。呢啲輿論壓力,唔係單純嘅法理辯論,而係一種政治手段,去迫對方就範嘅。根本目的,同法律無關。

喺一個真正嘅法治社會,如果某個受爭議嘅法律觀點事關重大,受害人不妨入稟法院,透過正常司法程序,要求法庭作出判決。喺法庭上面,任何似是而非,企圖迷惑大眾嘅陳詞,必定會被法官駁回;而法律依據不足嘅觀點,亦未必會被法官接納。所以,任何案件開審前,一個盡責任嘅律師團隊,會花大量時間掌握案情,翻查案例,做足準備功夫。究竟大家喺報紙、電視、網媒見到嘅所謂「專業觀點」,有冇呢個質素?我敢講大部份都冇。專業人士叫公眾攞住呢啲質素參差嘅觀點,隨便作出判斷,我竊以為直頭係唔尊重法庭嘅專業判斷,有違法治精神。

法律嘅實然性與應然性

第二,大部份「法律爭議」嘅內容,係討論「實然性」嘅問題,而「非應然性」嘅問題。所謂「實然性」,係問緊「What the law is」 — — 究竟現時嘅法律係點? 要認識當下嘅法律,理論上只要查法例、查案例,就會得出結論。當然,呢個過程牽涉對法例同案例嘅演繹,所以唔同嘅人可能會得出唔同嘅結論。有政治目的嘅人,就好容易利用呢啲觀點上嘅差異,去推砌一個符合自己政治立場嘅結論,然後一臉正經咁講:香港自古以來嘅法例都係咁寫,不得異議。

讀過法律嘅朋友可能會覺得呢個問題好面善,因為大家都遇過呢個問題:「Do judges make law?」究竟法官喺演繹法律嘅時候,會唔會自創新嘅法律原則?我讀書唔叻,呢個 textbook question 我唔答喇。但係,無論你認唔認同法官有呢個權力,大概你都會認同,喺一個法治社會入面,其他人絕對冇權憑空創造新嘅法律觀點出嚟,然後迫大家跟。

但偏偏香港而家就喺一個咁嘅狀態。當某個政治勢力想推行某樣嘢,而未有清晰嘅法理基礎,佢哋就會派一批「法律專家」發表「評論」,用各種語言藝術去將法律條文重新演繹,簡直係「創意無限」,務求達到自己想要嘅政治目的。

但點解香港會有咁嘅情況呢?因為香港嘅立法機關從來都冇充份發揮佢嘅憲制功能。喺一個民主國家,如果某個政治問題有爭議,最順理成章嘅解決方法,就係喺立法機關進行辯論,然後投票決定。最後可能會 *修改法例* 去達到目的。呢啲辯論,唔係問「What the law is」,而係問「What the law should be」。與其爭論法律觀點,不如問返最根本嘅問題:究竟大家想點先?喺一個現代民主社會,人民嘅意志,係凌駕於法律嘅細節。我哋不斷爭論法律條文嘅演繹方式,係冇用架喎。不如諗下我哋其實想點,然後再引入清晰嘅法例,講到清清楚楚,咁大家之後咪唔使再估估下囉。

合法就應該做?

例如今次選舉,選舉主任想「用自己嘅方法」審查參選人政治立場,咁政府其實可以引入清晰嘅法律條文,釐清選舉主任嘅權力同責任,令呢件事有法可依。呢個方法,絕對符合中共近年不斷重申嘅「依法治國」方針。咁點解政府唔咁做?因為香港嘅立法機關從來都冇充份發揮佢嘅憲制功能。

香港特區政府唔係由政黨領導,所以特區政府喺立法會內並無議席。要推動議案通過,政府官員要用各種方法,說服建制派支持議案。雖然話建制派議員大多都係橡皮圖章,但畢竟佢哋同政府嘅利益未必一致。何況,由於香港特區政府並非由普選產生,政府民望持續低落,佢引入任何議案,都必然喺議會內外遇到阻力。所以,政府或者會認為,與其花咁多心機去推動議案,不如「側側膊」踩入法律嘅灰色地帶,靠建制喉舌合理化自己嘅行為,然後同你講:「你有本事就 JR 我囉笨」。當政府對呢啲事情習以為常,咁搞出今次參選人資格嘅爭議,就不出為奇。

去到呢個地步,我已經開始懷疑究竟香港仲算唔算一個「法治社會」。如果政府不斷挑戰法律嘅底線,就算最後司法覆核勝訴,法庭判政府嘅行為合法,咁又如何?一件事就算最後被判合法,都唔見得係應該要做。如果政府不斷遊走於法律嘅灰色地帶,必然會引發反對聲音,破壞社會嘅和諧穩定(早幾年中共領導提出「和諧社會」,言猶在耳!)。政府及其喉舌固然可以不斷聲稱某些行為係「合法」,但係咪但凡合法嘅事都應該做呢?難道不斷引發呢司法覆核,真係對香港有好處? 例如今次政府用各種行政手段阻礙疑似提倡港獨嘅人士參選,就算政府自認為有九成把握贏得任何相關司法覆核案件,就即係話其實會有一成機會,立法會選舉結果被判無效。如果選舉結果無效,會發生咩事?法庭會點處理呢個選舉結果?要唔要重選?明知選舉結果有可能被推翻都照做,係咪違背咗選舉要公平公正嘅大原則?呢啲問題,睇怕冇人答到。如果真係有人覆核而政府敗訴,隨時引發憲制危機,動搖特區政府嘅管治。既然特區政府咁擔心「港獨」,點解唔諗下,其實港獨勢力,會趁住呢啲憲制危機乘虛而入,打擊特區政府嘅管治能力以致政府嘅正當性(legitimacy)?有時,越係大力打壓,反彈力就越強,自己嘅破綻亦會越多。

結語

社會大事,唔係你死拗話某佢「合法」,就真係值得做、可以做。有爭議嘅法律問題,一日法庭未判,一日未上訴到終審法院,都唔知結果會係點。在此之前,社會上一切嘅所謂「專業意見」,其實只不過係用「法律」包裝嘅政治說詞,意在制造輿論壓力,意圖迫政治對手就範。一個健康嘅社會,唔應該執著於某件事「是否合法」,而應該討論某件事「是否應該合法」。前者只不過係叫普通人扮法官去判案,但後者係前瞻性嘅,係討論緊一個更理想嘅香港應該係點。呢啲「應然性」嘅討論係最重要嘅,唔應該被「專業法律意見」蓋過。

所謂「法律意見」,好多時其實係「維穩」嘅。因為單單討論法律「而家係點」,忽略「應該係點」,本身就係抗拒改變,抗拒改革。如果法律反映唔到人民嘅意願,最後法律只會逐漸喪失其正當性,變成打壓嘅工具。

香港嘅法治,可能會因為大家齋講法律而消亡。我想講,我討厭討論法律。大家不如多啲講下,現時嘅制度有咩問題,應該點改,而唔好成日搵啲律師用專業法律知識去「撻」人。

(原文於 2016 年 7 月發佈,略有修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