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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法官同教宗有咩分別?

明光社批評「九個美國法官決定3億人婚姻制度」*,被香港網民圍插。但「幾個委任嘅法官憑咩繞過民選嘅立法機構去幫幾億人做決定」本身係嚴肅嘅法律問題,牽涉「三權分立」嘅角力。

香港回歸前理論上都係行英式國會至尊制度(好似係),到 1997 年《基本法》生效之後先「正式」變成立憲制度(好似係)。

自從 Ng Ka Ling 案,終審法院宣佈《香港法例》某些條文違反基本法之後,司法覆核案越來越多,的確係同英治時代好唔同。W 案判咗之後,感覺似乎香港隨時都會有同性戀婚姻案司法覆核(好似係?)。究竟我哋應唔應該靠法院去判決呢啲價值觀問題?法官嘅價值觀,又係咪香港市民接受嘅價值觀? 甚至,如果絕大部份香港人唔承認某些所謂「普世價值觀」,咁《基本法》區區幾頁紙,憑咩凌駕於香港大眾嘅意志?呢啲全部都係值得深思嘅議題。

今次美國最高法院判案,係 5–4 決定。即係,只要嗰五個法官有一念之差,判決就會反過來。一個影響幾億人嘅深遠判決,竟然可以係命懸於一人一念,其實都幾得人驚。我諗歷代教宗都冇咁嘅大權。

有人會話,法官博學多聞,有能力做「正確」嘅決定,所以美國人民應該相信法官嘅判詞。但,喺中世紀時,羅馬教廷嘅高層個個都係(相對於當時平民)讀過書、學識淵博嘅人。事實上當年羅馬教廷以教會法管治歐州各國嘅婚事,就算國王婚嫁都唔可以自己揸主意。當然,今時今日除咗天主教徒之外未必有人會認真當梵帝崗嘅訓諭係「法律」,但幾百年前羅馬教廷對婚姻嘅睇法,絕對係有法律效力的。諗返轉頭,究竟當年歐洲教宗之於教廷法,同今日美國法官之於憲法,喺認受性嘅角度有咩分別?我一時都答唔到你。

所以,大家慶祝性小眾平權嘅勝利嘅同時,都應該停一停,諗一諗,究竟點解大家寄望法院幾個法官去做呢類價值觀上嘅決定,但同時又痛恨中世紀宗教嘅霸權;究竟用司法覆核嘅方式去爭取權利,係咪一個值得鼓勵嘅事。

我自己就冇咩結論,不過呢啲問題絕對值得認真討論,唔應該因為「潮流興平權」,我哋就盲撐任何令我哋可以達到平權目的嘅機制。

利申:望過下單案嘅 headnotes,冇睇判詞。我本人係支持同性戀人士享有婚嫁權。

(原文於 2015 年 5 月發佈,略有修輯。順帶一提,原文冇乜點著墨,但我係認為若要修正制度,應該循立法途徑,經過民選代表辯論之後再改制,先至係一個健康社會嘅做法。)